 |
首 页 导 航 |
 |
 |
联 系 我 们 |
 |
联系人:余小姐
电话:0571-28979960 28812193
24小时热线: 15372036944
业务QQ:1010222544
邮箱:6fanyi@163.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 越都商务大厦1121室
|
 |
专题服务----注册香港公司 |
 |
|
| 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必须要获得许可只有获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事对外经营业务。目前在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 “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对在中西部地区注册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两种: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以及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 |
| |
| 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中国必须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
-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隶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 商业、物资企业
-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
|
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除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其他一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但可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 |
|
|
|
|